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农业污染防治/第二节 农药、化肥、农膜污染防治第三十条已修改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投入品:(一)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三)不符合标准的农膜。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作为肥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