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投入品:

(一)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

(三)不符合标准的农膜。

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作为肥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