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土壤、水、大气、生物等。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