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农用地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在农用地修建处置、堆存固体废弃物场地的,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征求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固体废弃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扬散、自燃、渗漏、流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