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三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参加执法检查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