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接受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如实汇报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