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程序的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后,由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搜集整理审议意见,与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审议修改情况的汇报,向主任会议汇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