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后,由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搜集整理审议意见,与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审议修改情况的汇报,向主任会议汇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