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不违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