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