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