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预案经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