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预案经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