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检查、验收时应当坚持标准,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要求接受检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