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机动车客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治安备案第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后7日内到公安部门重新备案:(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二)增减经营网点;(三)增减车辆或者改变车身颜色;(四)车辆过户;(五)变更联系地址或者营运路线;(六)终止客运。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