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机动车客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治安备案第六条有效从事机动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经营资格后1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当地公安部门备案。(一)工商营业证照;(二)客运车辆及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资料。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