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公安部门是机动车客运行业治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交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机动车客运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