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机动车客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租赁车行和其它小型机动车客运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行业协会以及乘客、租用者,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