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宜林荒山,营造商品林。对投资经营者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

农村居民在自留地、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和转让,林木产品自主处理。

农村居民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以依法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