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按照本条例备案的特种行业停业的,经营者应当告知原备案的公安机关。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