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业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项所列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备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通过其部门信息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