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经常务委员会一次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和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的审议结果的报告。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