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应当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