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应当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