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下列机关或者人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法规案:

(一)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