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下列机关或者人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法规案:(一)主任会议;(二)市人民政府;(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