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及相应资质确认证书的质量检验机构承担质量检验任务。

违反前款规定委托检验所取得的数据和结果,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