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质量检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