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考核合格,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