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档案真实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者产权、管理单位向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城市规划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者产权、管理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