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挖掘禁止﹞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