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景迈山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景迈山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