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和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股份等形式开发利用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