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