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分别由教育、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安、文化、工商、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予以处罚。对师生安全和中小学、幼儿园财产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