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中小学、幼儿园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所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其抗震设防要求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四)规划和建设与当地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避难场所。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