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申请办理回族等少数民族死亡人员的殡葬事务,必须提交下列证明:

(一)正常死亡的,提交死者身份证或户籍簿,以及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非正常死亡的,提交由公安机关出具并注明民族身份的死亡证明。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