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申请办理回族等少数民族死亡人员的殡葬事务,必须提交下列证明:(一)正常死亡的,提交死者身份证或户籍簿,以及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二)非正常死亡的,提交由公安机关出具并注明民族身份的死亡证明。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