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在本市死亡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应当就地就近办理殡葬事务。确需将遗体运往本市以外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应当经本市民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