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挪用、平调、私分和以其他方式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由市、区(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返还或赔偿,并可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