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鼓励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扶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科普活动。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