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每年5月份为全州防震减灾宣传活动月,5月12日为全州防灾减灾日。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进行地震、火山灾害自救互救等应急演练。
教育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每年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火山灾害紧急疏散演练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火山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科普基地建设和地震、火山灾害应急避险、救援演练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