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火山灾害应急避难需要,规划建设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火山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