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火山灾害应急避难需要,规划建设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火山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