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