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省遵守和执行的。

(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部分变更的;

(三)调整省本级年度预算;

(四)批准省本级决算;

(五)人口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

(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族、宗教、民政方面的;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省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决定的;

(十)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