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对于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的,依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