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算草案中有关重大问题的专门材料及所必需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