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提交决算草案,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