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视力残疾人、重度肢体残疾人可以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但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便利。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