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区、居住建筑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且与项目周边已有无障碍设施衔接。

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