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四十条有效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供养、托养范围。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指导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机构规范运行,并合理确定服务机构补贴标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