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