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订立劳动(聘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提供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