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十八条有效普通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随班就读的残疾人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便利和帮助。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机构。鼓励民办教育机构接收残疾学生。支持残疾人教育信息化发展。鼓励各类教育机构根据残疾人的教育需求,开展远程教育服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