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有效本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1988年4月29日洛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