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第三十七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由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