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第三十三条有效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